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評函[2018]411號
關于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復核發現問題及處理意見(第一批)的通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相關人員: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環評審批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根據《關于開展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復核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7〕677號)要求,我部組織完成了第一批共14個省(區、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審批部門審批的207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復核工作。
經復核,共發現21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較大問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對9家環評機構(另有2家機構已注銷資質不再處理)及26名環評工程師作出行政處理。其中,責令環評文件存在主要環境保護目標遺漏、主要環境保護措施缺失等問題的4家環評機構和10名環評工程師限期整改十二個月;責令環評文件存在建設項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現狀監測數據錯誤等問題的5家環評機構和16名環評工程師限期整改六個月。有關問題及處理意見詳見附件。其他問題處理結果將另行通報。
整改期自本通報印發之日起計算,相關情況記入全國環評機構誠信檔案。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環評機構,整改期間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申請;整改期滿后,上述機構應向我部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環評工程師,整改期間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作為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申請。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復核發現影響審批結論的重大問題,應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項目建設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上述機構及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通報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通報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抄送: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附件
2017年度全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技術復核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
(第一批)
來源:環評愛好者網